商家跑路 卖场先行垫付为消费者退款

华西都市报 2020-03-12 01:57 大字

交了货款、签了订单,等着要装房子时,多次催促商家上门安装,却一拖再拖。消费者这才发现,商家已经“跑路”了。

日前,成都市消协发布的2019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20多名消费者都“中招”了。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如何维权?商家所在卖场,给出了“教科书式”的答案。

据一位消费者介绍,2018年,他曾在销售装饰材料的商家高某、叶某处定制了装饰。然而,商家却因为融资失败,提前退出市场,并停止向客户供货。得知该情况后,和这位消费者一样的20余名消费者向该商家所在卖场的成都市消协投诉站进行投诉。

随后,该卖场协同成都市消协成立调查小组。经调查,在2018年8月,商家实际经营者叶某已悄悄将营业执照注销了。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成都市消协指导,卖场开会研讨决定安排人员挨家挨户到消费者家中实地确认订单情况并进行统计汇总。2019年初,通过先行垫付的方式,帮助消费者主张权利,共向20多名消费者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329309元。

成都市消协副秘书长韩重洋说,根据《消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案例中,装饰材料商家高某、叶某以店铺经营部的名义接收了20多名消费者的定制装饰订单并收取相应货款,但事后由于融资失败提前退出市场且停止向客户供货,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合理合法。

《消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还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在此案中,作为卖场管理方,面对商家跑路的情况,主动承担责任为消费者解决问题,体现了卖场的责任担当,值得肯定。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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