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将减免部分中小企业房租

成都日报 2020-03-05 02:53 大字

昨日,记者从市国资委获悉,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将减免部分中小企业房租。

记者了解到,此次可享受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为承租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对承租实施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视情况减免,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期限对承租其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市属国有企业按成都市相关规定期限对承租其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

对减免房租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中小企业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存在间接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在本文实施主体范围内的,视同自有经营用房出租;转租人在本文实施主体范围之外的,实施主体应将减免租金按规定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疫情期间,应尽量避免人流集聚,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等)。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并及时审批承租企业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减免后,实施主体应逐笔记录,建立档案。

本报记者 赵荣昌 张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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