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盗窃铁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2人死亡 法院判决:盗窃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学专家:即便是小偷,盗窃时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否则将为此承担除盗窃以外的过失风

成都商报 2020-01-06 02:27 大字

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2018年12月29日,吴某和王某某盗窃通讯铁塔,吊车在吊装被盗铁塔时发生倒塌,铁塔砸中在成都金芙蓉大道上行驶的车,导致车内的胡某某和周某某当场死亡。

去年10月10日,两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去年12月30日,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和王某某除了被判处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8年)外,还因为疏忽大意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通信铁塔的吊装作业,造成两人死亡,被判处犯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两人分别被执行有期徒刑8年和10年。目前此案尚处于上诉期,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学专家认为,即便是小偷,盗窃时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否则将为此承担除盗窃以外的过失风险。

案情回顾

铁塔砸中汽车致2人死亡

小偷被判盗窃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8年12月,吴某和王某某经预谋后,趁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不备,多次采用吊车吊装的方式盗窃该公司的7座通信铁塔及附属设施,并将被盗铁塔运至废品收购站销赃后挥霍一空,经过鉴定,被盗窃铁塔共计37.5万。

2018年12月29日14时许,两人在金芙蓉大道附近盗窃通讯铁塔时,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未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操作,导致在吊装被盗铁塔时发生倒塌,铁塔砸中一辆正在行驶的汽车,车中两人当场死亡,事后,吴某和王某某自首。

2019年10月10日,以以上事实为依据,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两人犯盗窃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被盗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两人在城市主要道路旁,疏忽大意,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通信铁塔的吊装作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人在盗窃第7座铁塔时,发生了塔倒人亡的严重后果,阻断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盗窃金额应该扣除第七座塔的价值,最终认定,实际盗窃金额为30.1万。

去年12月30日,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和王某某除了犯盗窃罪外,还犯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的盗窃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8年;涉及的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两人分别被执行有期徒刑8年和10年。目前,此案依然处于上诉期。

庭审现场

争议:一罪还是数罪?

“小偷偷东西怎么可能在大马路边设置安全警示?”

吴某的辩护律师郭刚介绍说,在此案中,吴某是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离职员工,非常清楚该公司在哪些地方有废弃的通讯铁塔。他与废品收购站的王某某相勾结,他负责指地点,王某某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吊装公司进行吊装铁塔等后续事宜,销赃后吴某分得9000多元。

郭刚认为,两人行为构成盗窃罪无疑,然而,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值得商榷,构罪要有四个要件,从客观结果来说,两人偷窃导致另外两人的死亡。然而,从主观上来说,两人没有伤人的故意,“两个小偷在大白天偷东西,怎么可能在大马路边设置安全警示?”郭刚说,出现两人死亡是偷窃行为的意外,而这种意外无法预估。

据郭刚介绍,一个整体行为不能切分为两个结果,若两人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吊车司机也应当被判处同样罪名,吊车司机被另案处理,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周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前面数次偷盗构成了盗窃罪,在窃取第七座铁塔时,行为人只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只实施了盗窃的行为,但是却发生了两个危害后果,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

周静认为,从常识逻辑推断来看,既然小偷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偷盗,就不可能大张旗鼓设置安全警示,把偷盗行为暴露出来。“但从法理上来说,不等于秘密窃取就不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后果,不管是规范拆除铁塔还是盗取,对于可能发生的其他危害后果,行为人都应当尽到主观上的注意义务。”

目前,这个案件尚未生效,两人当庭表示不会上诉。

法学专家

小偷也应尽到注意义务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飞说,这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用吊车去吊装铁塔,法律提出这个预见义务是理所应当的,小偷也属于常人,应当预见在主干道上吊装铁搭,可能导致塔倒塌。”胡东飞说,小偷属于盗窃行为,不属于正常施工操作,如果是正常行为,如野蛮施工,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吊车司机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罪也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对于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罪,是很正常。”

不过,胡东飞认为,此案数罪并罚存在问题,按道理来说,一种行为触犯两种罪,应当择重进行处罚。“盗窃行为本身表现形式就是用吊车吊,应当属于想象竞合犯。”胡东飞说,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对想象竞合犯实行数罪并罚确有不当。就本案而言,从理论上说,恰当处理应当是:想象竞合择一重再从重,即宜定盗窃一罪,但应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比单一的盗窃罪更重的刑罚。

苏州大学法学博士庄绪龙认同法院的判决,他认为,吴某和王某某在偷盗前6座塔时候,成功偷窃并且成功销赃,构成盗窃罪无疑。“只是在偷盗第七座塔时,出现了两种后果,砸死了人,构成想象竞合犯。”庄绪龙说,两人偷窃的地方位于城市主要道路,车流量较大,即便小偷偷东西,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在可能对社会他人财产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时候尽到注意义务。

“只能说前六座偷窃都是侥幸。”庄绪龙说,第七座铁塔偷窃构成了盗窃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罚,法官选择后者进行处罚,还对被告人“网开了一面”,将塔倒人亡认定为阻断第七次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扣除了此次盗窃金额。“前六次盗窃加第七次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罪并罚,并无不当,除了盗窃本身有风险,还承担未尽到注意的风险。”

红星新闻记者 钟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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