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被狗撞,“狗没有路权”不影响交通事故认定
□何勇海
成都厨师钟科的工伤认定,卡在一张“纸”上。今年8月下班途中,钟科骑电瓶车被一只狗撞倒摔伤,致九级伤残。如今3个月过去,他的左臂不仅仍绑着吊带,还面临后续治疗和索赔的困难,申请工伤认定也遭遇困难。交警部门认为,“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因而不能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又是此番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
近年来,随着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每当“车撞狗”或“狗撞车”的事件发生后,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狗被撞伤或撞死,司机是否应当赔偿;车子损毁和司乘人员伤亡,狗主人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责,这些问题,往往是产生分歧与争论的焦点。而这一次,厨师钟科所遭遇的,不仅有后续治疗和索赔的困难,还有工伤认定的困难。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成都人社局认为,钟科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申请工伤被受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相关交警部门却认为,此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因为“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
实际上,早就有专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交通事故”构成要素进行了拆分: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从这四个要素来看,钟科遭遇的无疑正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诱因既有交通参与者的过错,也有意外,并不一定必须是车与车、人与车相撞,还应包括道路上突然出现障碍物、宠物、野兽等情况。宠物狗虽没路权,不能给其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但不能因此将由意外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一并给否定了。
退一步说,在这起事故中,宠物狗跑上了马路,导致骑车人与之相撞摔倒,致九级伤残。显然,狗主人对狗并没有尽到安全看护的义务,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狗虽无路权,其主人却有路权,主人已经是交通参与人了,恐怕应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责。
认定“车撞狗”或“狗撞车”纠纷是否交通事故,一味拿“狗没有路权,不能给狗划分责任”来说事,其实是机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宠物狗的背后其实是有交通参与人的,那就是养狗的人,没有对狗尽到安全看护的义务。划分责任时,要着重分析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或者说过错的严重程度。这样才能倒逼宠物狗主人看好自己的狗,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从这起纠纷来看,工伤保险条例也应进行修订完善,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意外事故也纳入其中,很多受伤害的情况介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之间,职工无法获得工伤认定,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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