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妻子欲查公司账目被拒 法院:有权查阅
本报讯 (王苗 记者 向晓文)中小股东想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但实际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却横加阻拦。这该怎么办呢?11月6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发布一则这样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某电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部分资料放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张某查阅、复制。
某电缆公司成立于1984年10月,张某是公司仅占股0.19%的股东,与某电缆公司持股19%的大股东黄某原本是夫妻,公司其他股东也均为黄某的亲戚。两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张某遂在法院提起离婚财产纠纷。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因涉及分割两人在某电缆公司的股权和相应利润,张某便要求某电缆公司向其提供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以便查阅、复制。
张某先是与前夫黄某沟通协调,但没有进展,她于2018年12月31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某电缆公司邮寄《关于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的函》,要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各类会计账簿以及历届董事、监事、经理的聘用文件。根据邮件投递记录显示,该邮件于当天由公司签收,但某电缆公司始终未向张某提供上述资料。张某遂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缆公司限期向张某提交上述资料供其查阅、复制。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某电缆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故其有权要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至今的上述材料。对于张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法院认为张某是为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该目的具有正当性,对张某的该项请求也予以支持。
最终,成都高新区法院判令某电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部分资料放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张某查阅、复制。事后,某电缆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该起案件,成都高新区法院曾法官提醒,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司应予以配合;对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只有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才可以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因此,当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时,公司应当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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