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纠纷 法院悉心调解
公司股东之间互不信任,不仅公司被拖累至经营困难,处于弱势一方的小股东还可能身陷困境……记者8月30日从成都高新区法院就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经过法院悉心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解散公司,小股东权益得到了保护。
股权转让起纠纷
唐某原是一家电子公司的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其将所持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了某精密模具公司。2015年10月,某精密模具公司向唐某公证送达转让股权通知,表明将把所持电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张某。唐某虽收到该通知,但未就是否同意该转让行为回复某精密模具公司。2015年12月,某精密模具公司与张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因唐某认为某精密模具公司与张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且不认可张某成为电子公司的股东,所以张某受让的股权未获得工商登记。张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确认自己享有电子公司60%的股权,要求电子公司为自己办理相应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上述诉请获法院支持,张某最终被工商登记为电子公司的股东,但与另一股东唐某的矛盾也就此产生。两个股东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再加上近年来相关市场竞争加剧,电子公司又疲于应付两个股东之间的纠纷,公司陷入连续亏损,经营困难。
唐某认为电子公司继续存续已无意义,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还要承受公司债务的不良影响,所以希望通过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方式,了结公司债权债务。但是,张某认为自己虽然是大股东,公司却是由法定代表人唐某实际掌控,自行解散清算可能存在“猫腻”,故双方始终未能就解散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2019年6月,唐某将电子公司和张某起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散电子公司。
法院调解来帮忙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在电子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除股东权利受损外,还可能因为电子公司无法清偿债权而承担相应责任。目前,电子公司无资金回购股权,双方股东均不愿收购对方股权,也无第三方进行收购。唐某作为占股40%的小股东,如无大股东张某配合,单方无法自行解散公司。且即使法院判令公司解散,仍不能从根源上化解股东之间矛盾,这些矛盾在之后的公司清算中仍可能爆发。
经法院向张某了解情况,张某表示自己也愿意解散公司,只是担心公司自行清算时,因没有实际掌控公司,自身利益可能受损。“公司解散的结果是公司清算,但解散和清算总体还是两回事。股东自行清算是首选,但股东无法自行清算时,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成都高新区法院的法官说道,如果公司解散后各股东出于各种原因不愿自行清算,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将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终,唐某与张某自行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唐某向法院撤回了对电子公司的起诉。
新闻推荐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租房最高每月提取1340元□本报记者马工枚9月1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
成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成都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