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西南商报 2019-09-03 10:10 大字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租房最高每月提取1340元

□本报记者 马工枚

9月1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据了解,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将执行新政策,首次在提取额度中增加月额度限制。

那么,这次调整新增或取消了什么提取情形?放宽了什么申请条件?

据悉,在职工提供租房备案凭证的情况下,租住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住房,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68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职工未提供租房备案凭证的情况下,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8万元。

合租方面,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该套住房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3.2万元。自然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增了这些提取情形——

对比原有政策,新实施的《办法》新增了两种提取情形:一是“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二是“租房无备案提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条件:职工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业务当年未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其中,申请时间为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出资金额且不超过业务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余额之和。

取消了以下提取情形——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农村户籍职工离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取消了以下提取业务办理资料——

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批准文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放宽了这些提取业务申请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业务,业务办理时职工及其配偶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地证明。

将购买异地住房、再交易住房等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时间统一调整为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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