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获双倍赔偿

四川法制报 2019-06-18 02:13 大字

本报讯(金法宣 记者 周夕又)职工医疗期被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要求赔偿?近日,金牛区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

当事人王某曾与甲书店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至12月。2010年,王某与乙图书经营部签订劳务合同,并同时与甲书店签订了《岗位聘用协议》,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到甲书店工作,合同及协议期限均为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2010年底,乙图书经营部注销。2011年至2015年,王某与甲书店共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合同期截止到2019年12月。

2017年10月,王某工作时突发左侧肢体乏力伴随吐词不清,在医院住院治疗9个月,其间,无法回到岗位上上班。2018年9月,甲书店作出对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王某认为,其入职甲书店已满10年,应当享有至少12个月的医疗期,并就其医疗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和赔偿问题将甲书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患病所应当享有的医疗期应当为12个月,甲书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在职员工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甲书店向原告王某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不再支付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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