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代替加班费可以吗?
4月29日,在某百货公司上班的王某致电本报咨询:其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因王某的上班时间经常延长,有紧急情况时经常需要加班。公司也没有给王某发放加班费,而是采取调休和补休的形式。因此,王某想知道,加班费是不是可以用补休来代替?
针对王某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倩律师。王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王律师说,根据该条规定,加班后究竟是安排补休还是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一概而论。如是在工作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如是在休息日安排加班,例如周六周日,则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也可以选择支付加班费;如是在法定节假日,如劳动节、国庆节等安排加班,则不允许以补休来替代三倍工资。“因此,王某需要根据其加班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如公司应当支付而不支付加班费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
本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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