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公积金新政认房又认贷 3月15日起施行

西南商报 2019-02-01 11:31 大字

成都出台公积金新政

认房又认贷 3月15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胡斌

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实施细则》提出,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关于贷款额度多少与缴存余额的问题,记者了解到,这是和时间挂钩的。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其中,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对于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关于贷款期限,《实施细则》指出,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关于首付款比例及利率问题,《实施细则》指出,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其中,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实施细则》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申请贷款,将5年内取消公积金贷款资格。在成都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在成都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本市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等。

其中,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另外,借款人通过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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