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行人获刑一年半 成都中院发布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华西都市报 2019-01-16 04:01 大字

成都中院发布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吴柳锋)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行人被判刑一年半;欠钱赖账,其子女被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成都中院宣判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30余万人被骗5000多万元……

1月15日,成都中院发布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在200件推荐案例或案件线索中,最终评出刑事案件4例、民事2例、商事1例、知识产权1例、行政1例、执行1例。其中一件刑事案件是一起少见的行人作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罗某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成都市区一道路上行驶,行人陈某某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陈某某发生碰撞,车辆受损,罗某与陈某某均受伤,后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针对此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静华认为,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机动车驾驶人员,而非行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不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对行人来说,闯红灯、不走斑马线、跨越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等,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更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法院认为陈某某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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