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出台西部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地方性法规
昨日,成都晚报记者获悉,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西部首个针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地方性法规,共8章56条,从规划建设、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开放合作、管理服务等方面对示范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成都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国家批复的第8个、西部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成都高新区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把各项政策优势、体制机制优势上升为法律优势,有利于促进成都高新区在产业引导、科技创新、人才汇聚、开放合作等方面大胆试、大胆闯,将充分激发区域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为示范区建设注入持续强劲的动力,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记者注意到,《条例》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示范区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都市、示范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保护等服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创新组织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同时,示范区建立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激励机制,引导各类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健全政府采购机制,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公正参与政府采购。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健全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军民融合企业等军民融合创新载体的建设和发展。成都晚报记者 薛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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