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保想免责 保险人做到“双保险”没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金融产品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通过网络线上销售金融产品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也逐渐被社会大众接纳,特别是在保险市场。与传统的保险线下销售模式相比,网络保险销售具有成本低、信息量大、效率高的特点。但是在网络保险中,由于保险销售人员并不与投保人见面,投保人不填写纸质投保单,保险人也不签发纸质保险单,投保人和保险人基于网络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别是保险人如何履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以下简称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就显得特别重要和关键。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成都法院2016-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和部分典型案例。从今天起,本报选取其中的2至3个典型案例,邀请专家进行点评,增强市民对潜在新风险的预判和把控,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还原
投保人网页上确认以及电话回访确认,保险人可免责
市民郑某在生前通过某保险公司运营的手机软件“平安金管家”为自身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自驾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限为30年。“平安金管家”软件是安装在手机上的应用软件,操作者必须勾选“本人已经阅读《保险条款》《声明授权》《第三方线上服务协议》,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否则无法继续投保流程。该软件上的《保险条款》写明: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所有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声明授权》第一条载明,保险公司已提供本人所投保产品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投保险险种的保险利益、保险期间、缴费频次、保单生效日等相关内容均已了解,对所投保产品条款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
为了保证投保人充分阅读条款,郑某投保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郑某进行了电话回访,电话中郑某确认看过了条款和投保提示书,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非常清楚。
2015年10月,郑某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郑某属饮酒后驾车。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以郑某酒后驾车符合保险免责范围为由拒赔。郑某的亲属张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免责,故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专家点评
投保人擦亮慧眼,保险人留痕“双保险”
四川省金融工作局金融专家王琳表示,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利用运营的手机软件“平安金管家”和投保人郑某签订了网络保险合同,由于通过技术和程序控制,很好地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使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有理有据,依约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是“平安金管家”软件系手机应用软件,由投保人自行下载、安装、操作,说明投保人自愿购买保险;二是投保过程中,操作者必须勾选“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接受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保险条款》《声明授权》《第三方线上服务协议》内容”,否则无法完成投保,通过技术和程序控制证明投保人完全接收到免责条款内容;三是郑某投保后,在电话回访时再次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其知晓免责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在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方面做到了“双保险”。
这起案件极具指导意义。在网络投保中,一方面投保人应当擦亮“慧眼”,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应当通过提示、说明的形式、程度及充分合理等因素全面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并“留痕”,为司法机关确立相关裁判规则,从而依法维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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