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 套路有点深!

成都晚报 2018-07-27 03:32 大字

◎辛艳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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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中了套路贷的招吗?

公司老总本想空手套贷款,结果却一步步被引入套路贷的陷阱。面对高额的风险保证金、管理费,暴力的催债,公司老总欲哭无泪,只能慌忙报警。套路贷,你中招了吗?

想法简单 中了“连环套”

◆案情回放:小张大学毕业后开始自主创业了。他每天早出晚归,全身心投入到公司产品的研发当中。功夫不负有心人,最近,公司产品研发已见雏形,小张就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市场开拓中。他天天背着电脑包,坐公交、骑单车去找客户谈业务。大家都笑他,好歹也是一个公司的老总,大热的天出行还靠两条腿走,不仅影响公司形象,也会让客户不相信公司的实力。小张想想也对,可是买车的钱从哪里来呢?手上的钱都投入到了公司,哪里有闲钱买车呢?小张只能望车兴叹。

这天,微信里有一个叫静静的陌生人加小张为好友。想着对方可能没什么恶意,小张丝毫没有防范,添加了对方为好友,两人开始在微信上聊起了天。

静静:“张哥,你做生意需不需要资金流转?我们公司可以为你提供贷款,无需抵押。”

小张:“公司倒不需要钱,但我个人有点缺钱。我想买辆车,缺钱。”

静静:“张哥,你算找对人了!我们公司是专业做汽车贷款的,可以不花一分钱、开新车,而且买车还能融资。”

小张听了静静的话心动了,转头把这事告诉了合伙人。合伙人劝告小张,天上不会掉馅饼,可千万别上当了,可小张并不以为然。第二天,小张就兴致勃勃的去静静公司考察了。静静带小张去4S店转了一圈,小张一眼就看中了一辆市价60万元的轿车,并且还是零首付,小张对“零首付”表示质疑。静静的解释是,现在车不好卖,4S店也着急,她公司推出这个零首付购车,也是促进他们库存车辆销售,所以他们都愿意配合,她的公司就赚点手续费。基本流程是,静静的公司先垫资付首付,这样车才能开出来,小张只需要用信用卡把首付款套现回来,支付一定手续费,还给静静公司首付款和利息,再每个月分期还剩余月供就可以了。

小张哪想错过这样的好事,兴奋了一个晚上后,第二天上午,小张就急匆匆地在静静的指导下,提供了银行信用卡申报表格资料、签署代购买车手续委托书,并在空白的出借合同上签了字。随后,静静去4S店交了15万元首付款提车,带着小张去车管所登记。自此,小张的心总算放回肚子里了。

一天,静静又找到他说:“张哥,我们关系也这么好了,我私下跟你说,要不这样,你把车子去B公司申请抵押贷款,他们家利率比我们公司低些,借他们家钱比借我们公司钱划算,而且说不定还能多借点。小张喜不自禁,于是他跟着静静去了B公司,申请贷款28万元。B公司看了小张的车,很爽快的先打款了16万元给小张,并表示签订合同后,剩余款项以现金支付。见对方如此“耿直”,小张未细看就与他们签订了相关合同,然后开开心心地开车回了公司。然而,小张的噩梦才刚刚开始!

小张本想“空手套白狼”,不料,结果却被一步步“套路”,究竟他是中了什么套路?

◆案件解读:其实,这个操作的本质是利用民间借贷这种合法的形式,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放贷流程控制,故意制造明显不利被害人的证据链条,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来实现诈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钱财的目的,也就是俗称的“套路贷”。

套路贷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对受害人或其亲友的钱财的非法占有,所采取的手段包括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费用。对于受害人而言,最终的表现形式有三:一为实际收到的借贷金额少于借条、借款合同等约定的借贷金额;二为后续承担的违约金、利息、还款金额等远超想象;三为应“套路贷”所谓“债权人”的要求,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被下一个“套路贷”团伙继续“套路”,导致借贷的“雪球越滚越大”。

越套越深 解套需有“方”有“法”

◆案情回放:B公司支付尾款那天,先以给车辆安装GPS为由,开走了小张的轿车;然后才告知他需要交纳5万元的风险保证金和2.5万元的后期管理费,以及2250元首月利息等,共计8万元,随后直接从贷款余额中予以扣除。这样左扣右扣,剩下的12万元尾款仅支付给了小张4万元。发现事情不对劲,小张当即表示要还款取车。B公司的回答让小张欲哭无泪。

B公司:“张老板,我们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如果你违约,不仅需要缴纳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同时在不退还风险保证金等费用的情况下,你还必须偿还全部28万元的贷款哦,并且,你款项不支付完毕,我们可以不归还你的车。”

多次交涉无果,B公司威胁不还款就报案或起诉,还派人天天到小张公司堵门,门上泼油漆,往门口倒垃圾,跟踪、骚扰小张,小张迫于压力,只能承认了B公司债务。雪上加霜的是,后来小张还接连接到不认识的电话,要求还款。

原来静静拿着小张之前申请信用卡的资料去申请了大额信用卡并直接套现,并且,还用小张当初填的空白出借人的出借合同,向小贷公司贷款几十万。小张欲哭无泪,只能慌忙报警。本想空手套贷款,反被贷款层层套,小张为此交上了一笔金额不菲的“学费”。

那么,可以如何破解“套路贷”中的“套路”?

◆案件解读: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在“套路”受害人的过程中,他需固定的关键证据有二个:(1)受害人的银行账户进账流水,以此实现虚增债务的目的;(2)受害人违约的客观事实,以此实现收取所谓巨额“违约金”,拒不返还“保证金”的目的。在固定这两个关键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必须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

从形式上看,第(1)项证据——受害人的银行账户进账流水,确实可以制造受害人负有高额债务的假象,但对于受害人而言,其本身并未实际收到如此多的借款。所谓的“高额”借款,在进入受害人账户后,又要求受害人取出,并以所谓的“阴阳合同”“手续费”“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方式,相当大的一部分又重新回归到了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或其关联方手中。

其实,受害人实际借到的款项一般都远远小于借条、借款合同上载明的款项。但由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在要求受害人支付所谓的“手续费”“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费用时,不向出借人出具收据等材料,导致受害人无法证明“套路贷”行为人实际收取了上述费用。这样的证据上的“套路”不仅对民事上证明借款金额造成了困难,也给刑事案件的处理上证明诈骗、勒索数额制造了不小了麻烦。

因此对于借款人而言,“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就显得非常重要。收据不仅是证明自己已还款的依据,也是反向证明贷款人实际借贷本金的依据。

(二)不必过分担心所谓的“巨额违约金”“天价利息”

“套路贷”留下的第二个铁证即所谓的受害人借款违约或者逾期还款的证据。为此,很多“套路贷”都将借款人还款的时间精确到“分”。以此彻底固定借款人借款逾期的证据。同时,通过各种方式躲避受害人要求还款的请求,使当事人越陷越深。另外,由于借款合同上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及贷款方的不断恐吓,对受害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导致受害人不得不凑钱还款。或者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以所谓“转单平账”的方式,再次“套路”受害人。

那么,为什么说不必过分担心“套路贷”中的高额违约金、高额利息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套路贷”约定的各种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中介费等等一切费用合计超过年利率24%,则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使约定的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超过24%,借款人也已经实际支付,借款人仍可就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要求贷款人予以返还。

(本文由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联办的《998法治大讲堂》供稿,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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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

套路贷行为人的威胁

在面对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人身威胁时,应主动寻求公安机关、律师的帮助。针对“套路贷”实施的人身威胁的行为,就事论事,主动报案,切勿因过分担心所谓的天价借贷而不敢主动寻求律师和公安机关的帮助。

如果“套路贷”的行为人以所谓合同诈骗罪等类似罪名威胁受害人时,受害人应主动寻求律师帮助,由专业律师在综合分析相关案情后,提出整体性的解决方案,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尴尬。更要避免因盲目解除“套路贷”行为,而让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同时,如果“套路贷”的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可在证明虚增债务的基础上,以“套路贷”的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当庭举报,要求驳回“套路贷”的行为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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