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小伙懂法了 耍滑老板“出血”了
◎辛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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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雇主不签劳动合同
80后小伙辛勤工作,遇见同事与总经理争吵才发现,没签劳动合同很吃亏。劳动合同签订与否,背后竟有如此的差别。小伙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却遭到公司蛮横对待,虽然工作很难得,但他毅然决定辞职,然后申请仲裁,结果将如何?
只要有工资,
签不签劳动合同不重要?
◆案情回放:赵亮是一名踏实能干的80后小伙子,性格虽内敛,但为人处世都深受邻里街坊的好评。因为家里经济困难,赵亮早早地就担起了家庭的重担。因为仅有小学文化,他找到的大多是一些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作。赵亮每天起早贪黑,拿着微薄的薪水,毫无怨言地工作着。
大家都挺喜欢这个不善言辞但善良懂事的小伙子,一个偶然的机会,邻居张阿姨给赵亮介绍了一份工作。原来,张阿姨朋友的公司正急需招聘一位专职司机,就介绍了驾驶技术好的赵亮前去应聘。就这样,赵亮在2016年8月1日进入了XX建材有限公司,从事专职驾驶员工作,每月的工资是6000元。对于赵亮来说,这份工作他很满意。
但是,一天下午,赵亮去给总经理送材料时,在办公室门口无意间听到总经理正在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谈论新进职员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虽然赵亮文化水平不高,但他也知道每个员工都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在赵亮心目中,公司同自己签不签劳动合同又有什么关系呢?只要工资照样发就好了。老实的赵亮并没有特别在意这件事情。就这样,大半年的时间过去了。
实际生活中,像赵亮这样缺少法律知识的劳动者其实很多,在面临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选择了保持沉默。一旦发生劳动关系争议,劳动者应从哪些方面来证明双方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解读:正如该案中赵亮与XX建材有限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一样,劳动者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注意保留好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维权宜早不宜迟,用工超过一个月,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时效时间是一年。仲裁委员会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包括庭审调查、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来确定是否到企业进行调查了解。
没签劳动合同
不是我们员工
◆案情回放:2017年2月的一天,他看到保洁工杨师傅在办公室与总经理争吵,急忙上前劝阻,劝走了杨师傅。
杨师傅:小赵,你说说这是什么事,我前两天在公司打扫卫生的时候,一下子把我这腿给摔断了,现在看病拿药花了不少的钱了,你说我是在咱们公司上班的时候受伤的,这是不是得算工伤?
赵亮:我觉得应该算工伤。
杨师傅:谁说不是呢?咱们公司员工手册上白纸黑字写着工伤应该怎么办,按理说,他们应该给我报我的医疗费,可刚才总经理说我不是公司聘请的保洁工,因为我们之间根本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老弟,你给我评评理,他们是不是太没良心了?我不是咱们公司的员工,我每天给谁干活呢?每个月谁给我的工资?现在好了,一出事,我就连员工也不是了,唉……
赵亮听到杨师傅的遭遇,心里面翻起了滔天的巨浪。因为公司从来也没有跟自己提过签订劳动合同一事!
这时候的赵亮才突然感觉,自己太天真了。之前自己想的是没有错,但那要自己身体健康、无病无灾的情况下才行,万一自己在工作的时候真出点意外,挣的工资全部都赔进去不说,有可能还会连累家庭。
那晚回家后,赵亮立即让儿子在网上帮自己搜索了《劳动合同法》,这才了解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获得二倍工资的规定,赵亮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一直被公司蒙在鼓里。
那么,劳动合同,究竟有多重要?
◆案件解读:劳动合同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会产生矛盾,发生劳动争议。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比如:劳动者在就业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或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而用人单位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便可以凭劳动合同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其社会保险费,或者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工伤认定经办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等事务,因为劳动合同不仅反映了劳动者的工作隶属性质,也反映其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工资约定等内容,大大节约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
二倍工资
有时效限制
◆案情回放:随后赵亮向总经理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会保险一事,但遭到了拒绝。又因为此事,他与总经理产生了隔阂,不久就被调往公司其他部门做销售,月薪降低了一半。嘴笨老实的赵亮哪里适合干销售。不久后便做出了人生第一个大胆的决定,辞职!
2017年4月11日赵亮正式向老板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但令赵亮意想不到的是,公司竟然翻脸不认人,直接否认赵亮是公司的员工,赵亮气愤极了。
2017年11月13日,他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要求XX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赵亮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律是存在一定诉讼时效的,劳动关系中也存在吗?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二倍工资补偿的要求吗?
◆案件解读:法律是有时效性的,这不仅存在于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劳动争议仲裁同样受到相应时效的限制,因此,劳动关系中同样存在时效。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款仲裁时效的限制。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并非劳动报酬,应以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对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理解应为侵权行为的发生之日,而非终结之日。
按照法律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是按月计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的二倍工资,最长支持11个月,因此认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以劳动者主张之日起倒推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部分不再支持二倍工资。
本案中的劳动者赵亮于2016年8月1日进入XX建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13日劳动者离职,同年11月13日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从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
按照规定,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赵亮2017年11月13日申请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倒推一年计算至2016年11月,故应支持其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此对于2016年11月之前的,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所以,该案中,赵亮并不能领取11个月的二倍工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文由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联办的《998法治大讲堂》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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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和福利性收入是否包括在二倍工资内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实践来看,二倍工资应以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工资数额为计算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收入及风险性项目收入。
因以上收入与劳动者非正常提供的劳动有关均且有不确定性,不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劳动报酬,故不应作为二倍工资计算依据。由于用人单位已正常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实际再支付劳动者一倍工资补差。(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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