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子眼新规延至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周夕又)昨(26)日,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了解到,原定于2018年3月1日实施的未绑定不能处理非本人机动车电子监控交通违法的交管措施,将延至今年9月1日。新增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网上处理渠道后,驾驶人在交警分局、大队窗口处理交通违法的流程及条件不变。9月1日前,处理他人车辆电子监控交通违法仍然可以直接在便民渠道办理。
据了解,公安部交管局统一对全国的电子眼处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正式调整便民渠道处理他人车辆记分电子眼相关流程的时间从3月1日延至9月1日。届时,如需通过便民渠道处理他人车辆的记分电子眼,需提前至各分局、交警大队窗口进行面签绑定。
市民通过警邮便民服务点、警银离柜办理自助机、交管大厅违法处罚自助机、“蓉e行”“交管12123”等便民渠道,处理有记分的电子眼时,被处理人必须是机动车所有人,非本车驾驶人通过上述便民渠道处理该车记分的电子眼时,需提前至全市各交警分局、大队等公安交管理业务窗口或“交管12123”APP面签绑定该机动车,完成后才能处理自面签绑定日起以后的电子眼。
互联网用户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申请绑定一台机动车,且必须为个人名下的小型汽车,经民警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中审核后即绑定成功。需绑定多台车辆的,仍需到交管业务窗口进行申请。同时,对于非本人车辆绑定的“面签”的条件为同一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同时绑定不超过3台机动车,同一机动车只能同时被不超过3名驾驶人绑定,同一机动车驾驶人历史累计绑定的非本人机动车不能超过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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