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输血时感染艾滋病离世 医院和血站被判担责七成;感染源仍是谜
湖南衡阳七旬老人余良幼生病住院期间被确诊感染艾滋病毒,九个月后离开人世。余良幼的家属认为,老人感染艾滋病是医院输血造成的。不过,由于未尸检和鉴定血液标本,老人的确切死因,以及死前感染艾滋病毒的具体原因,成为难解之谜。
事发后,作为原告方的余良幼的子女,作为被告方的南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华附一医院)、衡阳市中心血站以及相关血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始了两年多的诉讼博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二审判决:由医院和血站分别承担50%、20%的赔偿责任,另外30%责任由患者一方承担。
感染
七旬老太HIV-1抗体阳性
确诊前曾输血8次
身形瘦弱,神态憔悴,穿着深色睡衣的余良幼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这是2014年8月26日。那天,这位70岁的老人感到头晕,四肢乏力,但头脑还清醒。“躺了3个月了。”她伸出三根瘦削的手指,比划着告诉记者。
当时,余良幼已确诊染上一种叫HIV-1的艾滋病毒。余良幼是湖南衡南县人。2010年,余良幼患上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子女送她到南华附一医院治疗。从2010年2月到2014年6月,余良幼多次来这里输血治疗。
2014年5月23日的血液检验报告显示,余良幼的HIV抗体呈阴性。6月8日老人出院。6月25日再住院时,老人的血液检测结果不妙。一个月后的7月31日,衡阳市疾控中心《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显示,余良幼体内的HIV-1抗体呈阳性。
余良幼的儿子李兵(化名)介绍,母亲从不吸毒,而性传播和母婴传播这两条感染艾滋病的途径也可排除,怀疑是输血出了问题。南华附一医院的输血记录单显示,当年4月10日至6月1日,余良幼共输血8次。
疑团
血液标本未鉴定老人染艾原因成谜
得知母亲感染艾滋病后,李兵首先找医院讨说法。据《潇湘晨报》报道,南华附一医院医务部副部长肖立才介绍,事发后医院进行过自查,认为输血过程均按照规范的要求操作。
“余良幼每次输血的编号,我们都提供给了血站。”肖立才说:“根据编码,血站绝对可以查得出是谁献的血。”余良幼的8次输血记录均显示,血液来源于衡阳市中心血站。
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衡阳市中心血站副站长王湘屏表示,余良幼所用血液系该站提供。血站找出了8份献血者档案及血样报告单,相关血样标本一直保留,血站未进行单方面复检或鉴定。
2014年12月,在衡阳市卫生局的协调下,余良幼家属和南华附一医院、衡阳市中心血站同意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此后,余良幼起诉南华附一医院,后来又增加了包括衡阳市中心血站在内的三名被告,另两名被告是血液制品生产商成都蓉生药业公司、血液制品销售商湖南瑞格医药公司。
衡阳市石鼓区法院2015年1月正式立案。在法院展开调查的过程中,余良幼的病情不断恶化。2015年5月11日,余良幼停止了呼吸。此后,该案的原告变更为余良幼的三名子女。
对于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的原因,衡阳市卫生局曾找当事各方了解情况。原告方同意走诉讼程序后,卫生行政部门未再深入调查。
法院将衡阳市中心血站提供的一本血液出库明细表、医院提供的六本病历复印件,交给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但未被受理。此后,法院将血站补充的献血者档案等书面资料,交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2016年4月回函称:“经审查现有所有送检材料,仍不能满足鉴定条件。”
此后,石鼓区法院终止了委托鉴定程序。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的具体原因,一时成为谜团。
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医院和血站“抗辩举证不能”
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5年和2016年先后在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向被告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75万余元。
2016年10月底,衡阳市石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两家血制品企业提供的血液制品合格,且余良幼使用该产品是在感染艾滋病毒的四年以前,故这两家企业与余感染艾滋病无关。一审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为548399元。
判决书称,根据证据及各方陈述,“可以推定患者余良幼在南华附一医院输血治疗时感染艾滋病”。虽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和血站存在过错,“但是由患方承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后果对患方不公平,且医院和血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方承担。一审判决后,余良幼的子女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均提出上诉。
2017年3月底,衡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一审判决遗漏了余良幼住院183天的事实,将原告方的各项损失核定为705924元。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告关于“余良幼死亡与感染艾滋病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且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应该承担其不存在过错行为、与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及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抗辩责任。
法院认定,南华附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明知余良幼在该院治疗期间感染艾滋病毒,却不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等方式查明感染原因,也未通过尸检鉴定查明余良幼的死亡与感染艾滋病是否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余良幼艾滋病感染原因不明和死因不明的主要责任,承担抗辩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衡阳市中心血站虽然申请了采血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但因送检材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致鉴定未果,亦应承担抗辩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谓“抗辩举证不能”,是指在抗辩过程中,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衡阳市中院比较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的“过错、原因力大小及可能性程度”,并考虑双方盈利性质、赔偿能力,认定此案由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血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原告方未通过尸检查明余良幼死因,应承担死因不明的次要责任和举证反驳不能的不利后果。
衡阳市中院遂撤销一审的判决文书,判决南华附一医院承担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和死亡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衡阳市中心血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据《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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