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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学校合作办学期限不超过6年成都市每学年定期开展合作办学清理

华西都市报 2017-07-01 05:37 大字

为建立直属学校(单位)对外合作办学定期清理长效机制,规范对外合作办学行为,有效防范对外合作办学可能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成都市将定期对直属学校(单位)进行对外合作办学清理。6月29日,成都市教育局下发《关于直属学校(单位)定期开展对外合作办学清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合作办学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一般不超过6年。短期合作期限届满前1年、中长期合作期限届满前2年,合作双方应商洽续约或解约事宜。

每学年定期开展一次集中清理

按照《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直属学校(单位)对外签署的包括但不限于领办、委托管理、品牌使用、派驻干部师资等形式的合作办学协议。直属学校(单位)应每学年定期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并于当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放假前完成清理工作。

直属学校(单位)完成当学年对外合作办学清理工作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教育局。对外合作办学作为直属学校(单位)重大决策事项,每年清理结果应由主要负责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专门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品牌使用费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估

针对已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涉及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投入、收益、使用、处置等事项时,直属学校(单位)应当在清理时就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予以评估。如计划新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应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备案,并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针对已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涉及许可品牌(字号)的,直属学校(单位)应当在清理时就品牌使用费是否合理予以说明。如计划新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应当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估结果确定使用费,签署品牌使用许可合同,明确限定品牌使用的期限和范围(包括校区、地址、学段等)。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办学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一般不超过6年。短期合作期限届满前1年、中长期合作期限届满前2年,合作双方应商洽续约或解约事宜。针对拟决定解约的情况,直属学校(单位)还应按照小学6年一届、中学3年一届会同合作办学方提前研究做好停止招生的预案。针对已签署的无固定期限的合作办学协议,直属学校(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变化与合作办学方重新商定合作期限问题。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张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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