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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首例盗掘古墓案宣判 盗墓被抓现行 未得手仍获缓刑

四川法制报 2017-05-25 04:0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冰玉)没有经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下私自盗窃挖掘古墓葬,不论是否盗得文物,都构成犯罪。记者昨(24)日从高新区检察院获悉,男子王某因从正在开掘中的古墓群中挖走了一个陶罐和一些古铜钱,被高新区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悉,该案也是高新区首例盗掘古墓案。

2016年7月,王某骑车行至成都高新区中和镇的一个古墓群时,从古墓群的围栏缺口处走进去,挖开盖在上面的瓦片,挖出了三个半埋在土中的陶罐和一串古铜钱。王某正准备离开时,被看守人员发现,并带到派出所。后经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文物检验报告,证实该墓葬属于汉代墓葬,且上述陶罐和古铜钱(共21件)均为一般文物。“盗掘古墓葬罪是指行为人没有经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挖掘古墓葬的行为。盗掘既不是单纯的盗窃,也不是单纯的损毁。盗掘古墓葬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行为犯。行为犯以犯罪行为的完成为既遂的标志,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办案检察官表示。本案中,王某的盗掘行为虽未实际盗取到文物,但其盗掘行为将陶罐周围的瓦片破坏,改变了物品之间的原本方位、结构,其破坏性的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损毁不可逆,应认定为盗掘古墓罪既遂。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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