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借贷还款纠纷 办理公证可有效预防
2015年,该金融机构与成都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该金融机构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并用该公司自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向成都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贷款到期后,该公司不能偿还贷款。该金融机构催收未果后,向成都公证处提出了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申请。公证处经过审查、核实程序,明确债务无异议后,依据该金融机构的申请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该金融机构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该金融机构追回了发放的贷款,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公证普法小贴士>>>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期主讲公证员:李蕾,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公证员,成都公证处首届“十大金牌公证员”。业务范围包括国内民事、经济类公证。擅长办理国内民事、经济合同类公证事项。联系电话:13608238260成都公证处微信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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