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智、黄松、张直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非诉执行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
张智、张直芬、黄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智、黄松、张直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非诉执行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你们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31号1单元17层1701号(合同备案号1730255)的房屋进行拍卖。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恒通房地产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川恒通评房字(2016)586号评估报告书,该房产的评估价格181.94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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