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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对农村公路进行社会化养护

四川农村日报 2017-03-28 10:17 大字
昨(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成都举行。《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 (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路政管理、养护、运输、资金筹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就农村公路管理,农村公路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养护以及村道相关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为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条例(草案)》对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二是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职责。

在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农村公路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和公共产品的特性,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资金来源和资金筹集渠道十分必要。为缓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缺乏问题,《条例(草案)》设专章对资金保障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二是明确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三是对农村公路资金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加强管理养护。为此,此次《条例(草案)》对农村公路养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养护原则和方式,并鼓励社会化养护;二是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和大中修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主体做了相应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调整范畴,并对村道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一是适当简化了村道的建设程序。如,明确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工可报告,由县级交通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社会捐资、村民投劳的村道建设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二是明确村道的路政管理。如,明确村道的管理主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规定了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禁止在村道相关区域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违反村道路政管理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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