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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庭前会议是个什么会议

四川法制报 2017-03-21 06:15 大字

本报记者曾晶菁

今年2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意见提出,要“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对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等的案件,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在这场控辩双方参加的庭前会议中,经梳理没有争议的证据、达成一致的意见,都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由此带给庭审的高效性不言而喻。在四川省法院推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2年后,明晰庭前会议制度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近日,省高院出台《刑事案件适用庭前会议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本报3月15日曾作报道),明确庭前会议要实现繁简分流,同时还要固定证据,防止开庭时进行证据突袭,还赋予庭前会议一定的效力。记者连日来采访了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试图了解和探寻这项制度对司法体制改革起到的独特推动作用。

焦点1 被告人能否参加庭前会议?

案件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的庭前会议程序。虽然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庭前会议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会议,但一直以来,被告人是否参与庭前会议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意见》明确,除了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法院原则上也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解释,案件若有涉及被告人权益的事项,庭前会议能够给他们“发言”的机会,了解被告人对这些事项的意见。

据悉,被告人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多次分开的方式参与庭前会议,“具体形式由各级法院视情况灵活决定”。

焦点2 庭前会议是否“过滤”非法证据?

法院是庭前会议的组织人。《意见》提出,有下列情况的,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可以看到,审判程序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前移,“非法证据排除”也被提到了庭前。需要注意的是,庭前会议中仅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如“是否受到过刑讯逼供”等,绝不对证据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四川省一名有多年办案经验的资深法官告诉记者,实际庭审中常出现被告多次提出证据非法,导致庭审中断的情况,不利于庭审高效、集中进行。

记者获悉,从2015年2月探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直至2016年底,全省法院启动排非程序案件95件,排除非法证据24件。

焦点3 庭前会议能否替代部分庭审?

去年11月17日,在预计开庭时间的前4天,备受关注的“川师大血案”在成都中院召开庭前会议。这起案件的争议点,落在了定论被告人患有抑郁症的一份精神鉴定书。抑郁这个情节,决定着量刑。庭前会议上,针对受害人家属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成都中院认为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将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这是一次典型的庭前会议,仅解决程序性事项,提高开庭效率质量。

省高院院长王海萍日前表示,要把庭前会议的定位搞准,庭前会议不是开庭,只是为庭审做准备。对此,《意见》明确:庭前会议中,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向法院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意见,还会听取辩护人、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但是,《意见》明确,庭前会议不解决定罪量刑的实质问题。

同时,在庭审时,审判长将在法庭调查前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合议庭作出说明,确认控辩双方遵守议定事项。

焦点4 为什么要在庭前会议展示证据?

影视剧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节:庭审接近尾声时,律师当庭提出一个新证据,上演大逆转。

而在实际庭审中,这样的证据突袭常会延迟庭审过程,导致休庭、二次开庭等情况。《意见》特别为庭前会议增设“证据展示”环节。控辩双方在会议中展示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法庭开庭时出示的证据,原则上不得超出庭前会议展示的范围,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前了解在法庭审理中拟出示的证据。

通过提前理清证据,法院还能在庭前明确有争议证据和无争议证据,拟定法庭调查的证据重点。“对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应重点调查。对无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焦点5 庭前会议可否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王海萍日前强调,庭审实质化改革要体现改革要求,做到公正高效。庭审集中审理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不搞形式主义,避免烦琐主义。“通过庭前会议分流繁简,实则体现在庭审的精审、快审上。并不是说有了庭前会议,就是弱化庭审。”该负责人解释,有庭前会议的案件,审案时更有着重性。

比如,某被告人涉嫌盗窃罪,共作案15次。法院在庭前会议时发现,该被告人有10次作案情节、证据充分且被告人对罪行供认不讳,遂可在庭审时省略一些繁杂程序,用“快速审理”的方式审理。而被告人另外5次作案事实、证据不清,需要在庭审时对每一次作案时间、地点、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此为个案上的“精审”。

也就是说,通过听取双方对起诉书的基本意见和证据、事实的意见,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梳理出证据、事实的争议焦点,明确审判重点,实现个案在法庭审理程序上的繁简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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