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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违规代理 检方发“黄牌”

四川法制报 2017-03-17 10:27 大字
本报讯(刘浩 记者 曾晶菁)近年来,一些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跨区域代理案件,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近日,青白江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就在工作中发现,成都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赵某、绵阳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刘某近两年来长期在青白江区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经查该两人在青白江区代理的案件达30余件。

根据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该院一检察官告诉记者,也就是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他们不具备辖区以外诉讼代理人资格,无权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

今年以来,该院共监督此类违法代理案件8件,并提出检察建议。在深入调研后,该院检察官提出,此类问题在民行审判案件中存在一定比例,应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民事行政诉讼程序违法监督的重点范围。

◎新闻背景

法律工作者不得跨区域代理

基层法律服务是自上世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主要目的是解决街道、乡镇等基层法律服务不足的问题。如果允许跨区域代理,有违制度创立初衷。同时,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来看,也不允许基层法律工作者跨区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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