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盖印章侵占单位20万 跑路20年后自首获宽大处理
20年前,正值24岁的他,在东兴区某银行储蓄所上班。原本有着大好前途,却因一时贪欲侵占单位现金20万,从此踏上了逃亡之路。
2015年12月,逃亡20年后,他最终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5月,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此案,被告人熊某被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高敏 何璧杉 本报记者 高波
审理:
20年前,侵占单位现金20万潜逃
2016年5月5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当法槌落下的那一刻,被判有罪的被告人熊某却如释重负,他长长地松了一口气道:“再也不用逃了!”
经历了逃亡之苦的他,对自己当年犯下的错悔恨不已。
那年,他24岁,正值青春的年龄。
庭审中,熊某供述称,案发前,因自己做生意亏了钱,于是便打起了单位的主意,想拿单位的钱继续做生意“反本”。于是,他在1995年8月25日,正值大好前途的年纪铸成大错。
法院查明,1995年8月25日12时许,时任东兴区某银行城区一储蓄所出纳的熊某自己写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储蓄所取款凭证,之后带着这张私盖复核人员印章的20万元的储蓄所取款凭证、储蓄所现金11万元及11万元的存款单据,到其营业部办理取款业务,营业部将存款11万元与取款20万元相抵后,补给熊某9万元现金。然而,熊某回到储蓄所后却只将11万元的回单交所入账,未交回取款20万元的回单,之后携款20万元潜逃。
苦旅:
潜逃20年,最终选择自首获宽大处理
这一跑,就是20年。熊某称,他拿到钱后先是来到成都找朋友商量做烟生意,然而因为本钱少,生意没有做成。逃亡后的12年里,他之前侵占的20万元便用完了,之后四处打零工维持生计。
“每每听到警笛声,心里都会感到阵阵发毛。”熊某称,20年逃亡的日子,他每天都生活在恐惧中。2015年12月11日,在公安机关强大的政策宣传攻势下,熊某最终选择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希望法院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退清赃款,初犯、偶犯,近20年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利用其担任储蓄所出纳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现金20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熊某潜逃20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退清赃款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
一错毁终生,年轻人更应脚踏实地
20年多前,在银行工作,是一份令许多人羡慕的职业。在大多数人眼里,熊某是幸运的。然而,本该拥有美好前途的他,却因一时贪欲,在人生的起步阶段踏错一步,以致毁了一生。
“犯案时,他24岁,正是人生最美好的年龄。踏错一步,就此毁了一生。”审结此案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韩华深感惋惜地说,如果熊某当年没有这样做,或许,现在已经升职,生活幸福。
韩华说,熊某潜逃了20年,最终仍未能逃过刑罚的惩处。法律审判的不仅是熊某的犯罪行为,它同时也警告着人们:违法的事千万别干。同时,韩华借此告诫当下的年轻人,做人做事,一定要脚踏实地、勤勉务实。只有这样,才可能让自己的人生越来越美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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