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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家暴案”为何判决结果不同

四川日报 2016-03-02 08:27 大字

法院提醒:注意保留证据

本报讯 (郭小明 记者 刘春华)3月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公布两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虽然两起案件当事人都称受到家庭暴力,但是因为其中一名当事人没有提供受到家庭暴力的证据,两起案件的结果也截然相反。为此,法院提醒,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留能证明家暴的证据。

20多年前,易某某和妻子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据刘某某称,因为丈夫易某某脾气暴躁、疑心重,婚后经常殴打自己,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10月,双方因言语不和又发生纠纷,易某某对妻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某头部受伤。此后,刘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法庭上,刘某某出具了自己受到家暴的证据,包括病情证明书、接处警登记表等。法院认为,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因此支持刘某某的离婚诉求。

而另一起离婚案的当事人张某的离婚要求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2009年,张某和王某相识三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张某在法庭上诉称,她和王某结婚后,王某曾多次殴打自己,有一次甚至将自己的头部打伤。但因为王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曾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法院最后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两起案子的当事人都称受到家庭暴力,但判决结果为什么相反?“因为证据的原因。”案件主审法官王慕蓉介绍,在大量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都会自述受到家庭暴力。青白江区法院曾从近四年来的离婚案中抽样1279件作为样本总结分析,发现有46%的女性当事人称自己受到家暴。但因为只是口头陈述,无相关证据材料,所以一般很难认定为家暴。

那么遇到家暴怎么办?如何获得相关证据材料?王慕蓉表示,当事人在遭遇家暴时,要及时报警或向亲人、邻居求助,也可以向施暴者或者自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尽快到医院就诊治疗并保存病情资料。遭受家暴致伤致残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在起诉过程中,证人证言、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以及公安机关的接(报)警记录等材料,都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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