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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食品摊贩在户外划定区域做生意

广安日报 2016-03-30 01:52 大字

针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安全卫生问题,不少人大代表多年前就呼吁立法,规范其经营行为。3月28日,成都晚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出炉,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要求,在户外公共场所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需专门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无卡经营将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统筹规划,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要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向以上两个部门提出申请,根据申请人数和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划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指定区域不再用作食品摊贩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卡将被注销。

条例明确,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有就是裱花蛋糕、现制乳制品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药监部门需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

条例规定,无卡从事摊贩经营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还将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如何定义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内,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看点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实施备案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未按规定备案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食药监部门应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卡、5000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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