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新华社成都2月22日电(记者 吴文诩)四川省近日发布了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300元/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40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400元/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500元/月。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川省‘特困人员\’共计约55万,集中在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新标准提高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新增了对城市‘特困人员\’的供养。”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何晓明说。
据悉,“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出,仍按原渠道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从2016年起,供养资金一并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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