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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代理人名义的非法集资 提高理财素养加强自我防范

成都商报 2016-01-28 18:15 大字

据中国保监会披露的案件,近期,投保人张先生投诉,称其购买某保险公司产品后,保险销售人员李某向其推荐了一款年化收益可达12%的理财产品,张先生以为是保险公司的产品,未详细了解便同意办理。一年后,李某称资金出现问题,本金无法给付,此时,张先生才发现,用于理财的资金并未交到保险公司,而是被某基金公司用于投资,该基金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中开始出现保险从业人员的身影,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获取信任,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消费者。这些纯属私人行为的山寨“保险”是一种恶劣的非法集资犯罪。震惊全国的“泛鑫保险”案件就在短短两年时间,非法集资高达10亿元,造成3000多人的巨大经济损失。

成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提醒消费者,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尤其需对“高额回报”保险产品提高警惕购,买保险后应取得正规的保险合同和保费发票,对于私人性质或非正规渠道的理财销售行为,应坚决抵制,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案件

保险代理人虚构险种非法集资10亿元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中开始出现保险从业人员的身影,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性,集资者大多不具备发行债券或销售理财产品等主体资格,且集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是公开性,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公开宣传一些非法集资项目;三是利诱性,集资者大都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出资人高额回报。

2013年8月,上海最大保险中介——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泛鑫保险)美女老总跑路事件震惊了整个保险业,并在随后引发监管部门对全国保险中介的大整顿。据检察机关的指控称,陈怡、江杰在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间,以泛鑫保险、浙江永力、中海盛邦的名义,代理昆仑健康沪、浙分公司,幸福人寿沪、浙分公司等公司的保险产品。上述保险代理公司以泛鑫模式运作,将20年期的保险产品虚构为年收益率10%左右的1~3年期的保险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取资金谎称为泛鑫保险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现,美女老总陈怡通过消费卡、虚开发票等方式将泛鑫保险的资金兑现至个人账户。

泛鑫保险案影响巨大,数据显示,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共计约13亿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方式套取资金约10亿元,至案发,造成3000多名被害人实际损失约8亿元。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李百莲律师指出:泛鑫保险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保险代理人虚构险种的非法集资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虚构险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他人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根据数据推算,绝大多数超过10%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都是按照复利计算出来的,而不是每年都按照10%的收益计算。只要稍微了解一下理财产品,就知道任何理财产品在短期内不可能拥有如此高的收益,更何况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保险理财产品。专家提醒,保险公司一般资金都较充足,即使缺钱也可以取得低息银行贷款,没有向社会公众募资的需要,因此群众的轻信给某些职业素养不高的金融从业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投资者要多学习风险与保险知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专家

识破保险非法集资伎俩要认清主体资质

成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提醒广大投资者,保险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主要可分为四种手段:一是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二是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方式非法集资;三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保险产品非法集资;四是利用保险产品进行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针对这些手段,成都市保险行业协会人士支招普通消费者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看清所购买产品的发行机构是哪些机构,认清主体资质。

此外,这些保险领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还有以下一些特点,比如,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其次,部分涉案人员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对此,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应取得正规的保险合同和保费发票,对于“白条”或非保险公司收据,应坚决拒收。

提醒

保险防非法集资要做到“两查两配合”

“保险消费者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成都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介绍说,“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以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同时,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李白莲律师特别提醒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自己承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成都商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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