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元借款 约定年利率36% 依据新司法解释 法院调低至24%
凌先生出借给李先生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6%。后来,李先生一直没有还款,凌先生将李先生及其前妻告上法院要求还本付息。
近日,崇州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应予支持,最终判决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出借100万年利率36% 未收回
2013年12月24日,李先生向凌先生借款100万元,并向凌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凌先生现金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注(每月月息叁万元整)。”
凌先生说,李先生因生意周转向自己借款,双方约定的月利息为3万元,即年利率为36%,但李借款后一直没有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经屡次催收,均落空。
凌先生认为,借钱是李先生与张女士还是夫妻时产生的,应由两人共同还款,请求依法判令两人还款100万元,并从2014年1月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时止,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
后来,法院电话通知张女士领取开庭传票时,张女士称这笔债务不是她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没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庭审时,李先生无正当理由没按传票上载明的时间、地点到庭应诉。在庭审结束后,法院通知李先生到庭核实这笔借款,李先生对借条没异议,认可实际收到凌先生支付的100万元借款。
法院仅支持24%年利率
法院查明,李先生与张女士于1997年7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10日离婚。
崇州法院认为,李先生承认借款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李先生没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法定利率,故李先生应按法定最高利率向凌先生支付借款利息,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对凌先生主张的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不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李先生与张女士虽已离婚,但这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张女士应与李先生共同还本付息。
近日,崇州法院判决二人一次性支付凌先生借款本金100万元;同时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
崇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法官说法
年利率高于24%,法院不再支持
高于36%,支持借款人追回高出部分利息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承办法官解释,年利率低于24%的,法院会支持。如果年利率高于24%,低于36%,法院不会支持,但借款人愿意给多出24%的利息,法院也不阻止。但是如果年利率高于36%,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当然无效,即借款人如果给了超过36%的利息,他可以要回来,这时法院也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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