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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慈善法草案—— 委员热议:网络捐赠应作更明确规定

成都商报 2015-11-02 18:55 大字

慈善法草案提请正在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其中有关网络捐赠、税收优惠、信息公开等问题引发高度关注。在审议中,多位委员和代表认为,网络募捐是当下社会比较热门的捐赠方式,而且容易引发违法犯罪活动,其捐赠方式与慈善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有所冲突,建议草案应当进一步细化、明确。

网络募捐:

建议作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贺一诚委员说,草案第28条允许网上募捐,网上募捐虽然是好事情,但也容易做假和乱的事情,建议加强相应的管理,不然网上募捐会被破坏。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说,现在网上进行的一些募捐,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的粉丝圈里,发起人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但是他说这是属于亲友间互助性的一种慈善行为,似乎监管机构也管不着,但是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远超亲友互助式的慈善活动范畴,实际上这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这种行为应当得到规范,应当有所界定。因此,建议对互联网对慈善事业的影响,以及目前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法律边界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的这些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要尽可能规范这些重要问题。

慈善公开信息:

建议全国统一公开平台

对于信息公开平台的建立,有委员建议,全国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及时公开。

王其江委员建议,对第73条第2款现在的表述进行修改,现在的表述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制定慈善信息平台”。现在互联网技术这么发达,建议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网络系统,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托该系统及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查询、受理业务申请及投诉、建议等服务”。

范徐丽泰委员说,捐赠人不管捐多少,都需要知道该慈善组织如何用钱,我觉得这些信息公开发布都可以用互联网来做。每一个慈善组织,不管是大或小,每年都要将收支的账目放上网,做了什么项目、用了多少钱,都要清清楚楚。某个标准以上的捐款都应该有实名,慈善组织应有记录,尤其是可以拿到税务优惠的捐赠。

对受益人的限定:

建议约束滥用捐赠行为

有委员和代表建议,草案也应当对受益人有所规定。郑永扣建议,对慈善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应该有专条明确,比如捐赠人、慈善机构不得附加对受益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自由权、劳动权等形成侵害的附加条件。另一方面,对受益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明确。比如受益人应按照协议来使用受捐赠财产,违反协议要承担责任。受益人受捐赠财产没有用完的情况下,受益人不能将剩下的受捐财产作为遗产,也不能自行捐赠他人等。超出捐赠协议,滥用捐赠财产,应该予以约束。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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