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将车卖给弟媳 法院判无效
男子陈某与弟媳杨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夫妻共同所有价值10余万元的北京现代轿车转让给杨某,陈某妻子高某发现后将陈某告上法庭。近日,彭州法院受理了该起纠纷,经依法审理认为,陈某处置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行为未得到妻子高某的追认,陈某与第三人杨某虽已履行完毕车辆的转让手续,但杨某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时并非出于善意,且没有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故第三人杨某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应将车辆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第三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第三人弟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车辆。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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