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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筝割喉不属意外 放风筝的赔4896元

成都商报 2015-10-31 18:56 大字

4月12日15时20分许,31岁的简阳男子陶希明骑摩托车经过龙泉驿区龙华路华西能源附近的绿化草坪时,被横过道路的风筝线割伤喉管。后来双方协商不成,陶希明将放风筝的高鹏告上法院,索赔2.7万余元。

昨日下午,龙泉驿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高鹏放飞的风筝偏离正常放飞范围,没及时控制,担责7成;陶希明超速且没在规定车道行驶,担责3成。该出院不出院,多出的2415元,高鹏不用赔。最终,法院判决高鹏赔偿陶希明医疗费等损失4896.43元。

事发后,交警发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意外事件”。

“高鹏在公路外放风筝,风筝线横过公路,我被他的风筝线割伤脖子。”陶希明说,他受伤是因高鹏的行为造成的,请求法院判令高鹏赔偿损失27213.4元。

高鹏也很郁闷,“他被割伤,是因为他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严重超速,并且这事已被认定为意外事件,我也没有错。“

法院认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本案中,高鹏在放风筝时,由于其对风向把握不准,对风筝控制不及时,导致风筝线偏离正常放飞范围而将骑摩托车的陶希明脖子挂伤,其行为虽不具主观故意,但存在明显过失,因此该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高鹏应承担责任。

发生事故时,陶希明驾驶摩托车在龙华路最里侧车道行驶,速度在60公里/小时以上,而龙华路为双向八车道,限速50公里/小时。因而,陶没按规定车道、超速行驶,与自己受伤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陶希明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高鹏承担70%的责任。

在陶希明起诉的损失中,包括了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15元的护理费等费用。

“他住院期间,由我亲自护理,并垫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医生建议他出院,他以不出院要挟我高额赔偿,扩大了损失。”高鹏说。

经查,5月3日,医院的查房记录为“……患者病情已经治愈,可出院”。

直到5月21日,高鹏一直在医院照顾他。因双方对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此后高鹏离开医院,陶希明一人住院至6月2日才出院。

法院认为,陶希明在能出院时未办理出院手续而是继续住院,显然是出于其他目的而不是治疗,所以他在5月21日至出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2415元,高鹏不用给。

最终,法院认定陶希明的合理损失为6994.9元,高鹏应当按照70%的责任承担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龙泉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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