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法纪出行才能更文明
□胡苗
近日,成都交警在整治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时频放大招,继推出“抄告”制度后,又将违法者的违法照片(或视频)、名字发布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网站上,首批10名交通违法者登上“曝光栏”黑榜。
上述并非特例,深圳的“闯红灯入征信”,杭州的“拉麻绳”、武汉的“抓拍神器”……2013年以来,全国多个城市陆续开展了一系列针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运动式执法行动,遗憾的是,收效甚微,交警部门也陷入执法窘境——在法不责众的心态下,惩罚方式弱化无力,“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屡禁不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六十二条早已作出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但不少行人仍做出闯红灯、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归根结底,是行人目无法纪。
要彻底消除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现象,最为重要的是让行人“心中有法”,并恪守法律,自行约束自己的行为;对交通部门而言,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伤害公民个人权利,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对话;在立法层面,要加大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从而彻底消除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现象,构建文明和谐的出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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