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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川公共场所电梯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四川经济日报 2015-07-29 00:47 大字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电梯的安装、维护、使用等作出规定,提出公共场所电梯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实时监测功能的装置等新规。

7月28日,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就《办法》内容,向四川部分电梯维保单位,来自居民小区、商场的电梯使用单位代表做详细解读。

《办法》指出,“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责任险在广东、上海等一些省市已经得到推广,起到了为电梯安全事故“兜底”的作用。

《办法》第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进行现场疏导。

《办法》还要求,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人工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成都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开始推广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运用多媒体安全监控终端、安全管理平台、多媒体数据管理平台、智能移动监控终端、数据中心,对电梯使用进行即时监督和电子监察。 此举契合《办法》的要求,“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实时监测功能的装置”。

《办法》对此有法律责任的补充,若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由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电梯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发生乘客被困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也会承担上述相同法律责任。(李媛莉 吴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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