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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小偷是法治意识淡薄

攀枝花日报 2014-12-26 03:48 大字

□吕可玫

近日,成都成华区西林路某超市门口贴着一张海报,上面是一个监控视频截图:一名红衣中年男子进入一家超市,拿走了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手机。在海报的下方,有一行红色的大字“此人是小偷”。据悉,贴这张海报的是超市老板方女士。

不可否认,对小偷大家都比较痛恨,尤其是那些曾经深受小偷之害的人更是如此。因而,抓住了小偷,对其进行示众或殴打,这样的行为早已有过。殊不知,抓小偷是一回事,处理小偷却是另一回事。每个人有抓小偷的权利,却没有处罚小偷的权力。否则,越俎代庖,就会把好事变成坏事、有理变成无理。不仅起不到教育、感化被教育者的作用,反而还有可能会对小偷造成伤害,甚至构成犯罪。

而今,贴小偷照片示众,虽是让人们提供该小偷的线索,也是为了警示小偷别再来光顾,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未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得被认定为犯罪分子。何况,小偷也是人,也有人格尊严。毕竟,即使该小偷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盗窃,也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处理,任何个人无权对其身份进行公开。

当然,贴小偷照片示众,是一道警钟,提醒我们每个公民应当勇于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但是在防范和处置小偷时,一定要保持理智和克制,切不可采取示众侮辱、殴打等过激行为。否则,不依法办事,将有可能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背负法律责任。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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