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
客户张琳洁(身份证号:510602197011086821):
您于2013年1月6日按揭购买我公司开发的“滨湖之春”项目商品房一套,房号:3-40-3,面积63.95M2,总价:286,899元,贷款金额:200,000元,自2013年8月10日起每月您应偿还银行本息共1543.76元,但迄今您未还款已达9个月,严重违约。按您预留的联系方式与您联系不上,现我公司登报向您送达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六十日后,我公司解除与您签订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成都佳益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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