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自行车位背离公益性 □张立美
编者语:位于成都火车北站区域总长278米,可停放140辆自行车、840辆电瓶车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在8月中旬被拍出了34.5万元价格后,市民发现这些地方的停车费突然涨了一倍。而根据拍卖约定,承包人在经营期内是不得违规收费的。10月22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后,引发公众关注。本期评论选发了3则短评,以飨读者。
毫无疑问,停车费涨价肯定是因为非机动车停放点拍出了高达34.5万元的“宝马”价,直接拉高了停车的管理成本。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行车位拍卖出“宝马”价,确实不算离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符合市场的价值规律和公平原则。但是,从自行车位的公共属性和公益性角度说,自行车位拍卖出“宝马”价显然没有道理,公开拍卖自行车位的管理模式本身就是错误的。
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辆停放点,主要供普通老百姓停放车辆,这就决定了自行车停车费属于公共服务性收费。换言之,公益性是自行车位的本质属性,自行车位的管理模式和收费标准都必须考虑公益性,任何管理模式都不能背离自行车位的公益性。从这个角度说,公共自行车位管理就不该走市场化道路,公开将公共自行车位拿到市场上拍卖,实质上就背离了公益性,是过度市场化表现。再者,未经政府部门许可,车辆停放点管理人员私自上涨停车费,就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属于一种违规经营行为。更何况公共场所车辆停放点,不是政策强制要求的配套设施建设,就是政府财政投入建设,而让私人承包经营本身就很不合适。
实际上自行车位拍卖出“宝马”价,反映了近几年来社会服务过度市场化和社会服务外包模式走样。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在社会服务上的财政负担,理顺社会服务管理模式,走市场化和外包化道路。应当说,这条路本身没有错,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社会服务的首要属性毕竟是公益性,这就决定了社会服务不能过度市场化,不能外包了之。社会服务市场化和外包化应当立足于不加重财政负担,不加重老百姓的费用负担,而不是借走市场化和外包化道路敛财赚钱。
因此,对于公益性的公共自行车位的管理,一方面停车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能随意涨价,不让老百姓支付过高的停车费,也不能让过高的停车费寒了市民的心,收取停车费的目的应当仅限于保障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要保证公共自行车位的公益性,管理部门不能想着通过收取停车费或者拍卖停车位而盈利,争取做到不补贴就行,所以不能把公共自行车位当成商品拿到市场上去拍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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