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征税”不能各说各话 □晏 扬
近来,婚前房产加名征税问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前有报道称,对于人们的质疑,国税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但国税总局有关人士日前表示,加名契税属于地方政府行为,暂未听闻总局正在对此进行研究,短期来看,不大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此项政策。实际上,目前除南京外,武汉、成都、青岛、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其中武汉市按加名方取得房产份额征收4%契税。
婚前房产加名征不征税,这件事现在有点乱:其一,有的地方不征税,有的地方征税,而且税率不一样,有的地方除了征收契税,还征收营业税;其二,对于此项征税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人们看法不一、意见相左,一些地税部门认为有法可依,本就该征,但公众普遍认为房产加名征税不合情理,连房地产大佬任志强也认为这是“生财无道”。
在此情况下,人们当然希望国税总局出台具体意见,给个明确说法,以平息乱象和纷争。
各国国情有差别,就中国而言,税种总体上应该是统一的(税率可以存在地区差别),可以征什么税、不可以征什么税、征税范围怎样确定,岂能由各地税务部门各说各话?从严格意义上说,如果“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依法应当征税,就要“应征尽征”,不能不征;如果“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依法不应当征税,则那些征税的地方税务部门就涉嫌违法。征税或不征税,只能在全国范围内取其一,既不制止也不推广,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要不得。
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声称,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征税的依据是《契税暂行条例》,按照《条例》第一条,契税征缴范围包括房屋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相当于一方将房产的一部分赠与另一方,所以要缴纳契税。但是,现实是复杂的,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大多数想加名字的个人住房其实是这种情况:一个人婚前买房,只是付了首付,要还清房贷还得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意味着,大部分房贷需要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尽管名义上是“婚前房产”,但房子的大部分其实是婚后“购买”的,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三),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及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有(离婚时一方须补偿另一方),即这套房子夫妻双方都有份,都是房产的拥有者。既然如此,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权属转移,就谈不上赠与,就不应该缴纳什么契税。
对于那些婚前已经还清贷款的房产,婚后加名看上去是赠与,但这种夫妻之间的赠与有其特殊性——由于一套房子无法分割,夫妻双方还要在房子里共同居住,受赠一方无法将一部分房产转变成个人财产,因此,这种赠与是一种没有完成、没有生效的赠与。就像一个人承诺死后捐献器官,还签订了协议,但只有等他死后协议才能真正生效,捐赠才能完成。针对尚未完成、生效的房产赠与征税,恐怕不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本义——如果夫妻一辈子不离婚,这种赠与就是有其名无其实的,这样何必征税?
当然,该不该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征税,我说了不算,地方税务部门说了同样不算,所以希望国税总局拿出具体意见,给个明确说法。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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