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养殖鱼冒充野生鱼 被罚 10 万元
养殖鱼冒充野生鱼、无证经营冷链食品、伪造电动车合格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第三批“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王钰
典型案例1
养殖鱼冒充野生鱼被罚10万元
2020年11月17日,乐山市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联合执法,在检查清溪镇某鱼火锅餐馆时,发现该餐馆有销售单价分别为150元/斤和50元/斤的两种较大价格差异的黄辣丁。
经查明,当事人为牟取更多利润,自2020年9月中旬以来,购进60余斤养殖牛尾巴鱼(其外形与野生黄辣丁鱼相似)在餐馆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在消费者前来就餐需要食用野生黄辣丁鱼时,当事人用养殖的牛尾巴鱼冒充野生黄辣丁鱼供消费者食用,并按约定的150元/斤的野生黄辣丁鱼的价格收取消费者费用。至被查获时止,据当事人称共计收取不按约定提供野生黄辣丁鱼费用10000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
无证经营冷链食品被罚
在金堂县淮口镇某冷库配送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案中,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存放的待售冷链食品,有“深海大乌参”、“如意老鸡爪”、“蚝油牛柳”、“原味黄牛杂”等10种冷链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核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181元。同时发现当事人2015年12月7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有限期至2018年9月30日,检查时,当事人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已经超过有限期限,属于无证经营。
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予以扣押。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10000元;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合计罚没30000元。
案例3
伪造电动车合格证被罚
2020年8月21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黄鹤路388号的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伪造《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合格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销售3辆“十四座内燃封闭式观光车”到遂宁东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遂宁东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的《合格证》将“制造单位名称:贵州忠辉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办事处桐木岭村”伪造为“制造单位名称:成都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黄鹤路388号”。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购进上述3辆观光车,购进单价是:57300元,销售单价是65600元/辆,货值金额196800元,违法所得22035元。
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021年3月4日,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35元,罚款98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擅自动用被查封特种设备被罚10万元
2020年12月24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某门业公司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厂房内发现有1台立式锅炉正在运行调试,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台锅炉检验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锅炉进行了查封。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再次对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台被查封的锅炉有工人在添加燃料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台锅炉进行了查封。
经查,该立式锅炉是导热油为介质的有机载热体锅炉,当事人用来在生产拼接门板过程中使胶水快速凝固木料快速成形。由于该台锅炉没有铭牌,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任何资料,现场检查时该锅炉出口工作压力为0.45Mpa,进口压力为0.34Mpa。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4日对锅炉进行维护、保养试运行时,被发现后予以查封。2021年1月9日晚,该公司选料工何某彬(已移送公安处理)擅自撕毁锅炉封条继续投入使用,直至1月19日被再次查封,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管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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