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因私离岗外出遇车祸身亡 法院认定不属于工伤
◎ 老兵 白方真
一拍案情
2016年9月,陈某签约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的一职业中学担任生活老师。次年1月7日,该校高三年级学生开始新一轮的寒假补课,学校安排由陈某和另一名生活老师值班负责宿舍管理等工作。当晚7点多,陈某与另一生活老师未向学校请假一起外出,到该镇某中学探望陈某的女儿,在返回职业中学途中,陈某被一辆三轮车撞了,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之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某的亲属认为学生回到寝室期间是陈某的上班时间,学生上课间隙应属陈某的下班时间,当晚8时50分学生下晚自习回寝室,陈某是在8时30分准备回校开宿舍大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法定的上班途中,因而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相关部门均以陈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陈某的亲属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拍审判
彭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陈某等值班生活老师在学生未放假期间,属随时在岗状态,外出离校需向管理人员请假。陈某发生事故时,该校高三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作为生活老师的陈某应在岗位检查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等。但陈某却擅自离岗外出,并在返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的外出非因工作原因,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原告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据此,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认为,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但是,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就不是工伤。
本案中,陈某因私未请假擅自离岗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工作时间,但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均不符合,因此相关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及复议决定正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支持。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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