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地契约 与客家人的二次葬习俗
第一次较为简单的洞穴葬。
道光13年(1833)十一月十二日,邱科朝向苏邦贤借阴地安葬父亲的契约中明确说:“日后起迁,不得复葬。”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嘉庆16年(1811)三月初十日,谢何氏与侄子谢成、谢兴、谢荣、谢才等把阴地卖给朱朝海的契约。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二次葬所用的“金罂”。
用于二次葬的陶罐。(资料图片)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阴地契约中,比较明显地反映出客家人特有的二次葬习俗,也就是俗称的捡金葬或捡筋葬。
金,即金骸,客家人对死者骸骨的尊称。在阴地契约中,二次葬行为又有起迁、起金或起筋的说法。客家人去世后,与别的地方隆重安葬逝者要堆坟、立墓碑不同,第一次只是草草地埋葬死者,既不起茔也不立墓碑,而是在三五年或更长时间后,再举行隆重的改葬仪式。
这种葬俗的源起,应与古代南方某些民族曾盛行过的葬俗有关。死者安葬数年后,开棺取骨,按一定程序,结合人体结构,脚在下、头在上、屈体装入陶罐(俗称金坛),盖内写上死者世系姓名,择地重新埋入地下。
文献《石窑一征》中记载广东蕉岭县的二次葬情况说:“(当地风)俗,父母葬10年皆议改葬。改葬者以罂易棺。捡骸而置之罂,亦有虞失瓦棺之义也。捡骸曰捡金,故罂曰金罂。改葬者启其殡,见土色佣而燥,骨无朽,则仍葬故处。如土色黑而湿,骨将朽,则迁吉地。”
成都东山一带旧时的二次葬也大多遵循这个风俗,有原地葬和择地葬两种。
壹
入川客家人
回福建迁葬先祖骸骨
清朝初期,在湖广填四川移民运动中,大量客家人入川。生活稳定下来后,很多人回到原地,将亡故的祖父母或父母遗骸挖出来,背到四川,迁葬在住地。这种丧葬习俗一直在移民到四川的客家人中延续下来。直到民国时期,民间还经常出现二次葬的情况。
在入川后的许多姓氏的谱牒中,有入川的客家人回老家迁葬先祖骸骨的记载。
1919年,成都北玉局傅氏族人中的傅泰圻等人新修了《傅氏宗谱》,里面记载了入川始迁祖傅荣沐迁葬先祖骸骨的事情。
原籍福建龙岩的客家人傅荣沐,被称为“四川烟草引种第一人”、“四川烟草大王”。
雍正7年(1729),傅荣沐一家迁徙入川,落脚在金堂县赵家渡(今赵镇)。几年后,傅荣沐举家又迁到简州(今简阳市)易家坝,在金堂县五凤溪古镇河对面。
傅荣沐种植烟草发达后,乾隆7年(1742),举家再次迁到成都县玉局巷(今成都市火车北站一带)。
乾隆6年(1741),傅荣沐派三儿子傅文华回福建、江西,准备把祖父傅如仁和祖母郑氏以及在江西瑞金的父亲傅嘉祥的遗骸迁到成都。结果,傅文华空手而归。
乾隆8年(1743),傅荣沐再次派五儿子傅文清跟着傅文华一起前往福建、江西,终于把祖父、祖母和父亲的遗骸迁到成都合葬。
乾隆18年(1753),傅荣沐又派傅文清到湖南湘潭,把在入川途中去世的母亲林氏的遗骸,迁葬到金堂云顶山的慈云寺。
如果说谱牒上的记载还不算是第一手原始资料的话,那么,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阴地契约,则为了解客家人的二次葬习俗提供了第一手的史料来源。
在阴地契约中,涉及到死者初葬时对今后二次葬申明的内容最多。借阴地契约的内容,最能体现二次葬习俗的存在。
借阴地一般是亲人去世后无处安葬,亲属向他人请求借出一处阴地暂且安葬,若干年后再将死者骸骨起迁到他处。所以,阴地契约中都有“日后起迁,不得复葬”之类的约定,并且说明要把阴地交还借出方。
贰
迷信风水
捡金迁葬改变命运
学者刘世旭在《四川客家的“捡金葬”》中,从考古学与民俗学的角度,考察了四川客家人的捡金葬,认为客家人这一习俗,首先是出于对祖先崇拜的需要,其次是便于不断地迁徙与改葬,其三是出于对风水的迷信。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阴地契约显示,从清朝乾隆年间到民国时期,成都东山地区的客家人一直都热衷于捡金葬。这又是为什么?
龙泉驿区档案局(馆)档案编研负责人胡开全说,入川客家人的二次葬习俗,是入川前客家传统葬俗的一种延续。
客家人入川后,他们的生活区域较为稳定,也早把祖先安葬好,不需要不断地迁徙与改葬了,但这种习俗还继续保存下来,最大的理由是,客家人对风水的迷信。
客家人认为,修建房屋、架造坟墓都要选好风水宝地,这与个人命运的好坏、家族的兴衰息息相关。就造坟来看,客家人通过捡金迁葬来改变风水,成为二次葬习俗的重要原因及内容。
在阴地契约中,多处提到“日后起金,吉,原金复葬;不吉,弃地仍归买主管业”;“兹因两处安葬母坟不祥,择期起迁,另买吉穴安葬”;“兹因家道不顺,请得杨公斟酌,母坟不吉,公同起金,不愿复葬”;“至今因家道不顺,起金不愿复葬”等,说明捡金葬是出于“家道不顺”、“不吉”、“不祥”,认为是墓地风水不好所致,因此想通过捡金另买吉穴安葬死者金骸来改变目前的状况。
当然,也存在一些家庭因无地安葬逝者,出于权宜之计,初葬时采取借他人阴地或向他人讨要阴地来安葬逝者,今后有了条件再另觅坟地安葬逝者的做法。
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借阴地和送讨阴地契约的大量存在,说明了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借他人的阴地,或规定了年限的送地契约显示,若干年后是要归还他人阴地的,这类契约中有“日后起迁,不得复葬”、“若起葬之日,永不得复葬”等规定。
这种情况与风水没有直接关系,对有二次葬习俗的客家人来说,这既是习俗使然,也是因逝者的家庭经济状况所决定的。
叁
因耗费钱财
穷人们多放弃捡金葬
尽管很多阴地契约提到了捡金葬问题,但真正实行了二次葬的不是太多。
一般来说,如果阴地是借或送讨的,后来又实行了二次葬,被借方或送方应把契约交给借方或讨方,或者销毁,以示契约的结束。这些契约文书是1950年代末由当时的地主、富农主动清查家中剩余物品后上缴的,因为当时的政策不允许民间保存这些已失效的旧时代的契约文书,必须全部上缴并公开销毁。
这么多借、送讨阴地契约被留存下来,说明契约仍在被借方或送方手里,因为借方或讨方并没有实行二次葬,这又是为什么呢?
联系当初借方或讨方的经济状况和生存情况,一种可能是,借或讨阴地的人家没有后人了,或者后人搬家不知去向了;第二种可能是,他们还有后人,但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没有财力去迁葬先人,所以就拖着,但被借方也没有去催逼,使得契约还在被借方手里。在成都东山一带客家人的传统中,办丧事包括迁葬,是一件很隆重的事情,很耗费钱财。
还有一种可能是,借或讨阴地的人家有后人,但没找到风水更好的地方,所以一直没有迁葬。对没有迁葬的借方或讨方,被借方或送方也没去强迫他们迁走,所谓的借或讨,到最后成了永远的“占有”。
阴地契约的诸多承诺
成都东山一带旧时的客家人迷信风水,不仅体现在二次葬上,还体现在其他方面。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阴地契约中的内容,就有诸多体现。
一是讨主向送主做出保护送主家风水的承诺。
1926年三月初十日,曾见菴在讨阴地契约中说:“今凭证实讨得陈奕超名下分受业内,地名仰天窝侧近房屋右边踩出阴地一穴,横直穿心五弓,界内葬坟,界外起土。日后启视,吉则原筋复葬;不吉迁移,弃地仍归送主管业,每年柴薪茨草亦归送主收割。其地上不能骑龙截脉,下不能架造阻塞,左右不得开沟挖氹。比日凭证,讨主实备水礼银十元正,当即银数交清,任由讨主择期安葬,送主不得异言”
这件契约,是曾见菴对陈亦超做出的承诺,必须保护好送主家的风水不受到侵害,即契约中说的“上不能骑龙截脉,下不能架造阻塞,左右不得开沟挖氹”。
二是送主对讨主做出的保护讨主风水的承诺。
光绪11年(1885)六月二十七日,赖星全送给吴秀贵一处阴地,契约中写道:
“今实送得吴秀贵名下阴地窨堂一穴。其地在太平寺堪下。比日凭证踩踏,指穴看明,横穿心三丈,直穿心三丈六尺。当日,吴姓备得挂红水礼。日后,其地有起有复,修整坟墓,任从界外取土打石培补,每年祭扫,吴姓不得借坟生事。地吉起迁复葬,地不吉弃塚,迹归赖姓开挖耕种。上不得骑龙,下不截穴,牛羊不得践踏。此系心甘允愿,并无逼勒等情。”
这件契约,是送主赖星全对讨主吴秀贵做出的承诺,必须保证吴秀贵家的风水。
三是讨主要求送主保护自家的风水。
1942年十一月初三日,佘万水向李树山讨得一处阴地,在讨阴地契约中说:
“情因父亲去世,无地安葬,凭证说合,于是讨得李树山名下阴地一穴。比日凭证言明,自备水礼一份,当面交接。自讨之后,任随择吉安葬。自葬之后,李姓于坟前后左右,不得腰龙截脉、挖坑掘氹、牛羊践踏,培垒坟墓,起土挑泥,不得阻挡。”
四是卖主要求买主保护自家的风水。
嘉庆16年(1811)三月初十日,谢何氏与侄子谢成、谢兴、谢荣、谢才等,在把阴地卖给朱朝海的契约中写道:
“情因先年售业时,曾留公共坟地三处,预作阴堆,既葬未葬共五塚。其地三处,各有脉气。不同有二处之地,关碍人丁。四房商议,意欲于接业朱朝海宅后林地内,来脉之上蓦伐冒修筑坟进葬,殊朱姓不许侵占,致讼县台。蒙县主庭训,理曲受责,嗣承亲邻挽劝息结在案。兹谢姓四房人等合请地师查勘,即将朱姓宅后及门首各坟暨行起迁于朱姓西扯山顶依坟修葬。既毕,四房人丁均已安妥,惟有所遗迁骸废地难以种植,情愿出售。”
最终,谢家还是找到中证,劝求朱朝海卖了下来,但要求“照弓定界,各管各业,永不得倚坟越占,朱姓亦不得架造闭塞”。
从以上4个方面来看,涉及阴地契约的双方,都对自家的风水很重视。
在客家人心目中,自己的住房和祖先的坟墓同样重要,即所谓的阳风水与阴风水。所以,他们会在契约中特别注明关于风水等规定,以示对祖先的尊重,以免破坏阴风水。
封面新闻记者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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