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蓉禽蛋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被罚款12万元

成都日报 2018-04-18 02:48 大字

4月17日,市环保局通报,成都华蓉禽蛋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违反相关环保条例,被罚款12万元。

据了解,该企业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云绣社区绣泉街237号,是一家从事蛋鸡养殖及鸡蛋销售的畜禽养殖企业,去年12月15日,成都市金堂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企业1号鸡舍旁有一土坑,土坑长约7米、宽约3米、深约0.6米,土坑内存放了大量沼液,土坑只使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未采取硬化等防治措施,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土坑围墙外有沼液渗滤液。属于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金堂县环境保护局对成都华蓉禽蛋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企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处以12万元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今年1月11日将案件移送金堂县公安局。金堂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该公司后勤负责人张泽伟、生产负责人杨友明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本报记者 侯初初 田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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