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财产保全 法官快速执结财产
本报讯(徐吉连)近日,长宁县法院通过前期财产保全到位,迅速执结一起租赁纠纷案件。
2014年5月,周某、郑某与都江堰市某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都江堰市某租赁站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向周某、郑某出租建筑材料。2015年12月,周某、郑某归还了部分物资后承诺将于2015年农历年底支付完全部物资并支付租金,然而二人并未依约履行,2021年1月,都江堰市某租赁站遂起诉至长宁县法院。
都江堰市某租赁站向长宁县法院申请对周某、郑某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3月,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原告都江堰市某租赁站与被告周某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周某、郑某共计支付原告都江堰市某租赁站租赁费、赔偿费及违约金共计248000元,在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48000元。
直到3月24日,二被执行人仍未支付申请人100000元,都江堰市某租赁站向长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直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冻结的资金105580元(含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执行法官收到申请后,立即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划拨,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该案迅速执结。
长宁县法院积极推进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有机衔接,大大降低了执行案件执行不到位的风险,提升执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加高效地为群众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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