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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 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四川农村日报 2016-02-18 08:16 大字

“太感谢你们了,我儿子现在学了一门手艺,一家人总算安心啦。”近日,尤小丽(化名)拉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冯薇、邹海东的手一个劲地道谢。

原来,尤小丽(化名)的儿子小蒋(化名)受朋友指使,持凶器对蔡某、蔡某某追逐、殴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到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冯薇、邹海东认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蒋某某,开展了社会调查,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进一步征求了公安机关的意见,认为小蒋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起诉。但小蒋系初犯,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都江堰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了对小蒋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决定对其监督考察8个月,视考察期内的表现最终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考察期内,承办检察官每月定期与小蒋交流谈心,倾听他在思想、生活、学习方面的困惑,耐心帮助小蒋母亲开展帮教考察工作。承办检察官征求小蒋母子二人的意见时,小蒋提出想跟着以前学技术的师傅李智鹏(化名)在汽修厂学习汽车维修技术。承办检察官征得小蒋母亲及李智鹏的同意后,对李智鹏是否有帮教能力进行了考察,同意李智鹏以适格被委托人身份参与到小蒋的帮教中。在小蒋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与小蒋母亲一起承担起小蒋的成长监护。

通过8个月监督考察和帮教,小蒋的精神状态、思想状况得到恢复改善,对交友、责任承担有了明显进步,在家积极帮助父母做家务,在学习技术期间踏实肯干,现已能独立操作。鉴于考察期内小蒋严格遵守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相关规定,考察期结束时也已达到顺利回归社会条件,都江堰市检察院对其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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