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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中心城区执行1500元/月

天府早报 2015-07-02 15:35 大字

早报讯(四川日报记者 黄泽君)7月1日,记者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138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1%、10.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每小时14.6元、13.2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5%、9.1%,这是成都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关因素变化情况,第13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7月1日起,成都市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温江区等14个区、县将执行1500元/月、15.7元/小时的标准;都江堰市、彭州市、蒲江县等7个县(市)将执行1380元/月、14.4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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