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底者开网约车躲过了谁的眼睛?
本报记者 曾昌文 见习记者 朱佳琦 实习生 都鑫
今年5月22日,成都市发生了一起顺风车司机暴力抢劫女乘客的案件。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顺风车司机黄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经调查,该司机此前竟有2次案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约车成为大众重要的出行选择。经过数年的发展,该业态逐渐暴露出安全保障不完善等问题。此案件再次引起了大家对网约车司机准入门槛的关注。刑满释放人员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是否合法?网约车乘客的安全如何才能充分受到保障?……近日,本报记者围绕此案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多名相关领域专业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案件回顾
暴力抢劫乘客
网约车司机有两次案底
5月25日晚10点左右,张女士在成都市新津区花源镇的新津地铁站,通过网约车平台叫了一辆顺风车。司机黄某接单后,到定位点接到独自一人的张女士,并按导航往目的地眉山市彭山某小区方向行驶。
当车行驶至较偏僻的路段时,司机黄某突然刹车,拿出准备好的一把折叠刀,架在张女士脖子上,采用威胁、扇耳光、胶带封口、胶带反绑双手的方式,抢劫了张女士的一部手机,并将其塞进轿车后备箱内。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对乘客有保护措施,车辆行驶偏离路线将上报异常,黄某继续按照导航往原定目的地行驶。让黄某没想到的是,继续行驶的途中,张女士趁汽车转弯减速之际,奋力蹬开后备箱门,自行跳车跑到小区保安亭求助并报警。黄某见状,立刻弃车逃跑,并将所抢手机、随身证件等物品丢弃。
6月12日,黄某到大邑县公安局自首,经鉴定,被抢劫手机价值人民币933元。
经调查,实施暴力抢劫的网约车司机黄某此前已有两次案底。2003年6月,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3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拉萨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18年2月刑满释放。出狱后的第二年,黄某注册成为某网约车平台的司机。
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判决黄某犯抢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专家观点
律师:有“法律责任”无“法律后果”规定
近年来,因网约车引起的刑事案件,把网约车驾驶员准入、管理推上风口浪尖。记者查看了几个网约车平台,在驾驶员准入标准中均明确规定需要无犯罪记录(含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等)。未因涉嫌犯罪处于被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或被公安机关列入在逃人员名单;无暴力、涉黄等严重治安违法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而在实际操作中,刑满释放人员隐瞒自己的犯罪记录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平台如何监管?网约车乘客的安全如何才能充分受到保障?结合此案中体现出的网约车司机准入、平台监管等问题,各方律师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文表示,虽然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早在2016年便颁布、实施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2018年仍发生了郑州空姐奸杀案及温州顺风车奸杀案等影响非常恶劣的刑事案件。本案的发生亦非小概率偶发,而是网约车监管制度存在薄弱点的体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但《暂行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却未对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使得法律规则中“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一逻辑链条存在缺失,损害了该条规定的法律威慑力,也造成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该规定视若无睹。
因此,从监管角度看,为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科学、合理、符合行业需求的网约车驾驶员准入制度,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招用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并加强监管执法,从而达到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守法经营,降低网约车驾驶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保护正常的网约车经营秩序这一目的。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指出,劳动法强调刑满释放人员有平等的就业权,但该就业权本身并非绝对的平等,比如这个群体就不得从事教师、律师等行业。同样,网约车司机驾车载客的行为也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如果网约车司机没有如实汇报,那么网约车平台可以将其剔除出去。当然,网约车平台作为一种中介服务,应通过实名认证、司机三证验真、犯罪记录筛查及失信行为筛查等多重流程,对车主资质进行全方位审核,并全面告知乘客与他交易的网约车司机的情况,把选择的权利交给乘客,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专家:特定行业应对特殊群体就业设限
那么,从整个社会发展角度来看,刑满释放人员是否能够平等就业?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既能够保障有案底人员的就业,又能保护普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黄泽勇。黄泽勇表示,公民有就业权,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就业劳动是基本的社会规则,反对食利阶层,反对不劳而获。而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来说,就业权不平等,也是他们违法犯罪应该承担的责任。从保护公共利益出发,对特定行业进入设置门槛,设定许可的条件,是必须的,也是行政许可法的范畴。
许可设定有法定条件,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实质要件是有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需要充分论证。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设定,法规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设定,滥用设定权,限制公民平等就业权也不行。程序要件是,设定时,要充分论证,制定规则时,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论证,如召开听证会等。相关部门可以采用规章、法规的方式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进行规定。
对此,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回应表示,对于网约车人员准入问题,交通运输部是有专门规定的,省交通运输厅严格执行交通部的规定,没有其他条款。网约车从业人员需要经过从业资格证考试,考试合格后就能在各大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车主。自2018年起,省交通运输厅与公安部门对考试人员信息是联网共享的,可以查询申请人是否有犯罪记录,严格按照交通部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如果不合格就不能考试。
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目前成都市正在制定网约车管理办法。
◎小资料
有暴力犯罪等记录不得开网约车
2016年11月1日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网约车”这一出行方式自此进入法治轨道。根据办法,网约车司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有关部门应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新闻推荐
雪山下的公园城市”,这是有关成都的响亮“热词”;“营地教育”,这是教育界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从首提“公园城市”理念,到支持...
大邑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大邑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