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景区摔伤 法官现场勘查断纠纷
本报讯(大邑法 记者 郝飞)“被告成都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55062.70元。”记者昨(15)日从大邑县法院获悉,该院花水湾法庭经现场勘查后,依法对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成都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2016年12月,杨某某到大邑县某风景区游玩时,在游客步道行走过程中意外摔伤,后送往医院进行救治。2017年4月,大邑县法院花水湾法庭受理此案后,为了明确杨某某受伤的责任构成,承办法官决定到原告受伤地进行现场勘查予以核实。考虑到原告人在外地,其受伤后行动不便,为了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承办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亲临到海拔3000米以上的原告受伤处进行现场勘查,并将照片资料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传给案件当事人予以明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到景区内海拔3000米以上的地方游玩,从自身安全角度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的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对自身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未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查维修,对景区管理存在不足,被告对原告受到伤害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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