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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病危 解除强制医疗

四川法制报 2017-05-03 06:15 大字
本报讯(大法宣 记者 郝飞)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结成都市公安局强制医疗所提出对被强制医疗人杨某某解除强制医疗一案,依法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充分保护了精神病患者的人权。据悉,该案系大邑县首例解除强制医疗案件。

被强制医疗人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该病驱使下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12年11月2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送新津县精神病医院治疗。2013年4月16日,大邑县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今年3月30日,杨某某因病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全身衰竭、肺部感染等,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随后,成都市公安局强制医疗所申请对杨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大邑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4月1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因身体疾病,已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适宜继续执行强制医疗,可对其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并督促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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