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强行变更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四川工人日报 2020-04-28 11:06 大字

4月22日,来蓉务工人员鲁某来电咨询称,2018年3月1日,他应聘到一家汽车配件公司上班,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地点是成都市成华区一工业园区。今年3月2日,公司通知他到崇州市某锻造车间上班,从事零部件的生产工作。他不愿意去崇州市工作,但公司要求他3天内必须去上班,否则以旷工开除他。鲁某问:用人单位强行变更劳动合同地点是否合法,他该怎么办?

针对鲁某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他认为,公司单方调整鲁某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属于强行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法》第十七条也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变更劳动合同,本质上是不履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定为对原有劳动合同的擅自解除,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张涛律师同时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变更劳动合同涉及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监察内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请求调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经济赔偿金等。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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